《经济技术合作协议》 – 有关条文
第二十三(四)条 - 双方主管部门利用现有合作渠道,加强认证认可领域制度创新方面的合作,支持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机构间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三(六)条 - 积极推动香港检测实验室与已加入设有国家成员机构的认证检测国际多边互认体系(如IECEE CB体系)的内地认证机构开展合作,成为该互认体系所接受的检测实验室。
第二十三(七)条 - 积极考虑推荐一家符合条件的位于香港的认证机构作为中国国家认证机构(NCB)加入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合格测试与认证组织(IECEE)。
第二十三(八)条 - 研究符合条件的香港企业在内地开设的认证机构,申请成为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制度的指定认证机构。
返回上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