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服务贸易协议》–有关条文

服务贸易开放措施(节录自《服务贸易协议》(附件1表2)):

部门或分部门 1. 商务服务
  1. 其他商务服务
  1.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CPC8676)及(CPC749)涵盖的货物检验服务
具体承诺
(2020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2024年10月经修订的第2及第3项以追踪修订模式显示,将于2025年3月1日起实施)

  1. 在强制性产品认证(CCC)领域,允许经香港特区政府认可机构认可的具备内地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相关产品检测能力的香港检测机构,与内地指定机构开展合作,承担CCC目录内所有产品的检测工作。具体合作安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2. 在强制性产品认证(CCC)领域,允许经香港特区政府认可机构认可的具备相关强制性产品认证能力的香港认证机构与内地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就CCC工厂检查开展委托合作,委派检查员对在内地全境内的CCC产品生产厂家进行CCC工厂检查。
  3. 在强制性产品认证(CCC)领域,允许经香港特区政府认可机构认可的具备相关强制性产品认证能力的香港认证机构与内地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开展委托合作,承担内地全境内获证后于工厂选取测试样本。
  4. 在自愿性认证领域,允许经香港特区政府认可机构认可的具备相关产品检测能力的香港检测机构与内地认证机构合作,对香港本地或内地生产或加工的产品进行检测。
  5. 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试行粤港澳认证及相关检测业务互认制度,实行"一次认证、一次检测、三地通行"。
  6. 在互信互利的基础上,允许在香港的认证检测机构与内地认证检测机构开展检测数据(结果)的接受合作。具体合作安排另行商定。
  7.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返回上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