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PA补充协议七》 - 有关条文
服务贸易开放措施(节录自《CEPA补充协议七》(附件)):
部门或分部门 | 1. 商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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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承诺 | 在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CCC)领域,允许经香港特区政府认可机构(香港认可处)认可的具备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相关产品检测能力的香港检测机构,以香港本地加工的(即产品加工场所在香港境内)CCC目录内的部分产品为试点,与内地指定机构开展合作,承担CCC认证检测任务。具体合作安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
贸易投资便利化的措施(节录自《CEPA补充协议七》主体文件):
三、贸易投资便利化
(二) 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领域的合作,并据此将《安排》[CEPA]附件6第五条第(二)款增加第5、6项,内容为:
"6. 积极推动香港检测实验室与已加入设有国家成员机构的认证检测国际多边互认体系(如IECEE/CB体系)的内地认证机构开展合作,成为该互认体系所接受的检测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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