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PA补充协议十》 - 有关条文
服务贸易开放措施(节录自《CEPA补充协议十》(附件)):
部门或分部门 | 1. 商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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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承诺 |
贸易投资便利化的措施(节录自《CEPA补充协议十》主体文件):
三、贸易投资便利化
(一)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领域的合作,并据此将《安排》附件6第五条第(二)款第4项认证认可及标准化管理增加以下内容:
"(1)推动粤港第三方检测和认证服务的检测认证结果互认。
(2)按照具体认证的要求,推动粤港自愿认证的认证检测结果互认。
(3)对于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检测认证结果互认问题,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安排》[CEPA]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约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