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CEPA补充协议十》 - 有关条文

服务贸易开放措施(节录自《CEPA补充协议十》(附件)):

部门或分部门 1. 商业服务
  1. 其他商业服务
  1. 技术检验和分析服务(CPC8676)及(CPC749)涵盖的货物检验服务,不包括货物检验服务中的法定检验服务
具体承诺
  1. 在广东省内试点将香港检测机构获准承担的以认证为目的的检测服务范围由食品类别放宽至其他自愿性产品认证领域。
  2. 在参与认证检测活动中比照内地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给予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合资与独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同等待遇。

    (有关承诺"1"及"2"的实施详情,请见实施指南

  3. 在互信互利的基础上,允许在香港的认证检测机构与内地认证检测机构开展检测数据(结果)的接受合作。具体合作安排另行商定。
  4.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详情见实施指南

贸易投资便利化的措施(节录自《CEPA补充协议十》主体文件):

三、贸易投资便利化

(一)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领域的合作,并据此将《安排》附件6第五条第(二)款第4项认证认可及标准化管理增加以下内容:

"(1)推动粤港第三方检测和认证服务的检测认证结果互认。

(2)按照具体认证的要求,推动粤港自愿认证的认证检测结果互认。

(3)对于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检测认证结果互认问题,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安排》[CEPA]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约的相关规定执行。"

返回上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