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
自簽署《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補充協議七》起,中國內地逐步向香港開放其檢測和認證市場:
簽訂CEPA協議的年份、月份 | 已簽訂的CEPA協議 | |
---|---|---|
2024年10月 | 修訂《服務貿易協議》的協議二 | |
2019年11月 | 修訂《服務貿易協議》的協議 | |
2018年12月 | 《貨物貿易協議》 | |
2017年6月 | 《經濟技術合作協議》 | |
2015年11月 | 《服務貿易協議》(曾於2018年12月透過換文修訂) | |
2014年12月 | 《關於內地在廣東與香港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協議》 | |
2013年8月 | 《CEPA補充協議十》 | |
2012年6月 | 《CEPA補充協議九》 | |
2011年12月 | 《CEPA補充協議八》 | |
2010年5月 | 《CEPA補充協議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