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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貿易協議》 – 有關條文

服務貿易開放措施(節錄自《服務貿易協議》(附件1表2)):

部門或分部門 1. 商務服務
  1. 其他商務服務
  1. 技術測試和分析服務(CPC8676)及(CPC749)涵蓋的貨物檢驗服務
具體承諾
(2020年6月1日起實施,其中2024年10月經修訂的第2及第3項以追蹤修訂模式顯示,將於2025年3月1日起實施)

  1. 在強制性產品認證(CCC)領域,允許經香港特區政府認可機構認可的具備內地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相關產品檢測能力的香港檢測機構,與內地指定機構開展合作,承擔CCC目錄內所有產品的檢測工作。具體合作安排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2. 在強制性產品認證(CCC)領域,允許經香港特區政府認可機構認可的具備相關強制性產品認證能力的香港認證機構與內地強制性產品認證機構就CCC工廠檢查開展委託合作,委派檢查員對在內地全境內的CCC產品生產廠家進行CCC工廠檢查。
  3. 在強制性產品認證(CCC)領域,允許經香港特區政府認可機構認可的具備相關強制性產品認證能力的香港認證機構與內地強制性產品認證機構開展委託合作,承擔內地全境內獲證後於工廠選取測試樣本。
  4. 在自願性認證領域,允許經香港特區政府認可機構認可的具備相關產品檢測能力的香港檢測機構與內地認證機構合作,對香港本地或內地生產或加工的產品進行檢測。
  5. 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內試行粵港澳認證及相關檢測業務互認制度,實行"一次認證、一次檢測、三地通行"。
  6. 在互信互利的基礎上,允許在香港的認證檢測機構與內地認證檢測機構開展檢測數據(結果)的接受合作。具體合作安排另行商定。
  7.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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