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PA補充協議十》 – 有關條文
服務貿易開放措施(節錄自《CEPA補充協議十》(附件)):
部門或分部門 | 1. 商業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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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承諾 |
貿易投資便利化的措施(節錄自《CEPA補充協議十》主體文件):
三、貿易投資便利化
(一)雙方同意進一步加強商品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質量標準領域的合作,並據此將《安排》附件6第五條第(二)款第4項認證認可及標準化管理增加以下內容:
"(1)推動粵港第三方檢測和認證服務的檢測認證結果互認。
(2)按照具體認證的要求,推動粵港自願認證的認證檢測結果互認。
(3)對於推動強制性產品認證(CCC認證)檢測認證結果互認問題,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安排》[CEPA]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條約的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