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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補充協議十》 – 有關條文

服務貿易開放措施(節錄自《CEPA補充協議十》(附件)):

部門或分部門 1. 商業服務
  1. 其他商業服務
  1. 技術檢驗和分析服務(CPC8676)及(CPC749)涵蓋的貨物檢驗服務,不包括貨物檢驗服務中的法定檢驗服務
具體承諾
  1. 在廣東省內試點將香港檢測機構獲准承擔的以認證為目的的檢測服務範圍由食品類別放寬至其他自願性產品認證領域。
  2. 在參與認證檢測活動中比照內地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和實驗室給予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合資與獨資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和實驗室同等待遇。

    (有關承諾"1"及"2"的實施詳情,請見實施指南

  3. 在互信互利的基礎上,允許在香港的認證檢測機構與內地認證檢測機構開展檢測數據(結果)的接受合作。具體合作安排另行商定。
  4.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詳情見實施指南

貿易投資便利化的措施(節錄自《CEPA補充協議十》主體文件):

三、貿易投資便利化

(一)雙方同意進一步加強商品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質量標準領域的合作,並據此將《安排》附件6第五條第(二)款第4項認證認可及標準化管理增加以下內容:

"(1)推動粵港第三方檢測和認證服務的檢測認證結果互認。

(2)按照具體認證的要求,推動粵港自願認證的認證檢測結果互認。

(3)對於推動強制性產品認證(CCC認證)檢測認證結果互認問題,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安排》[CEPA]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條約的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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